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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征求意见

时间:2023-09-25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建市规〔2023〕3号)(见附件)。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江西: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征求意见

      一、2023年9月15日起“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暂停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和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及重新核定业务受理,后续申报时间另行通知。9月15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后续按照建市规〔2023〕3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管。
      二、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并标注个人信息。
      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省外的,需省级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三、从2024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需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在解除聘用关系前,需申请“技术负责人变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按资质标准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如企业未申请“技术负责人变更”而自行解除聘用关系的,企业相应资质自动变成不可用状态,如需恢复使用,则需办理资质重新核定。
      四、企业在住建云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并由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经资质申报系统人脸识别认证并绑定实名手机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申请时企业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信息核查,信息不实的不予转报。企业常用联系人需为本企业工作人员,并实名认证且本企业已为其缴纳社保。
      五、企业用于资质(许可)申报人员须是本单位人员,相关人员与企业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按照自愿诚信原则,本人通过住建云平台扫脸确认建立聘用关系。如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许可)申报。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住建云平台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许可)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六、各级建设工程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要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加大非法办理资质中介机构打击力度,对于中介批量办理建筑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对提供编造虚假申请资料,虚假人员信息和业绩材料为企业代办资质申请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 。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